2015年江蘇省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過渡辦法
來源:揚州市人民政府網 閱讀:968 次 日期:2015-09-02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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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定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啟動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為實現(xiàn)省考和國考政策的順利銜接,特制定如下過渡辦法。

一、過渡期從2014年起至2016年年底。

二、2015年及以前參加過我省自行組織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全省統(tǒng)一考試(含補考)取得兩門課程成績合格,成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三、過渡期內,教師資格申請人為我省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免考對象,以及已取得我省統(tǒng)一組織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雙科合格證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申請人,可以不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直接報名參加當?shù)卣J定機構單獨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測試合格、規(guī)定材料齊全的可以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

四、2016年起,我省不再單獨組織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筆試,只有一門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的人員,需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全部考試合格證明后方可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

五、按過渡條件認定教師資格的申請人,如申請學科與所學專業(yè)不一致或不相近,仍須提供擬申請學科江蘇省自學考試本科段2門主干課程的考試合格證書,才可以認定相應教師資格。但取得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則不再需要提供自學考試合格證書。

六、在我省或在其他試點省份報名參加全國教師資格筆試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請參加全國教師資格面試,不能申請參加過渡期內各地認定機構單獨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七、2017年起,除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生、全日制教育碩士可以直接申請認定相應學段、學科的教師資格外,其他人員(包括所學專業(yè)與申請學科不對應的2014年以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生、全日制教育碩士)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均應通過國家教師資格全部考試項目(筆試和面試),并提供有效的考試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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