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電子科技大學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及錄取辦法
來源: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閱讀:872 次 日期:2016-03-25 15: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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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試

(一)復試基本分數(shù)線和復試名單

統(tǒng)考生:外國語、專業(yè)基礎課和專業(yè)課初試分數(shù)線均不得低于45分,各學科復試名單根據(jù)考生三科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按每學科招生數(shù)、科目總成績以1:2內控制比例報送給學院參加復試學生名單,各學科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復試考生和復試細則。

碩博連讀生:直接進入復試,其復試考核是否進行筆試,由招生學院自定。碩博連讀申請辦法,按《杭州電子科技大學關于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碩博連讀生復試考核后按成績單獨排名(與統(tǒng)考生分開)錄取。

(二)復試時間和程序

4月下旬公布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并通知考生(我校研究生院網站公布)。5月組織并完成復試工作。

參加復試的考生到研究生招生辦報到,由研究生招生辦集中核對準考證、學歷學位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同時交體檢表。

各學院按學科組織面試和外語口試,以及對考生思想品德與體格組織考查。

(三)復試內容

復試內容主要包括對考生學術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格檢查等。

1.學術水平考查

復試小組根據(jù)學科培養(yǎng)目標的要求,通過面試等形式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對本學科前沿領域及最新研究動態(tài)的掌握情況等,并對考生進行外國語的聽、說、讀等能力的測試。復試中還應參考考生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測評,判斷考生是否具備博士生培養(yǎng)的潛能和素質。對同等學力考生在復試階段須對其加試(筆試)兩門本專業(yè)碩士學位主干課程。若認為需要對考生進一步考查時,可再次安排復試。

面試要求:

(1)每位考生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30分鐘。

(2)評分參考(100%):

A、回答問題的準確性和知識面:30%

B、語言表達能力(清晰性、流暢性、邏輯性等):15%

C、應變能力(回答迅速、靈敏度、靈活性等):15%

D、綜合素質與創(chuàng)新能力:40%

復試程序要規(guī)范,面試要有詳細現(xiàn)場記錄、成績和評語,對每名考生的考核過程全過程錄音、錄像,復試小組要對復試結果負責。

2.思想品德考核與體格考查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xiàn)、學習(工作)態(tài)度、道德品質、守法表現(xiàn)等方面。

招生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導師可與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門,通過考生所在單位函調材料(須加蓋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或政工部門公章)、有針對性面談、心理測試等形式,全面審查其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狀況。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上級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確定。體檢應在符合要求的醫(yī)院進行。

思想品德考核、體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四)成績總評

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總成績由初始成績+復試成績組成。

初試成績:占總成績的50%。計算方法為:初試總分÷3×50%。

復試成績:由外語口試、復試小組面試兩部分部分成績組成(每部分總分各為100分),占總成績的50%,其中外語口試成績占5%、復試小組面試成績占45%。計算方法為:外語口試成績×5%+復試小組面試成績×45%。

成績總評=初試總分÷3×50%+外語口試成績×5%+復試小組面試成績×45%

二、錄取

初試確定考生復試資格,復試確定考生錄取順序,學校協(xié)調研究后確定考生錄取名單,并予以公示。

學科復試小組根據(jù)考生的總評成績和同時兼顧導師負責制的原則,結合考生思想品德、體檢考核結果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建議錄取的考生名單。經研究生院審核、協(xié)調、確認,并報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后,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布擬錄取名單,并上報省招辦、教育部,經上級審核后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對初試成績較高、經復試后不擬錄取者,復試小組應寫出書面意見。

三、導師確認

博士研究生實行導師負責制,考生直接報考導師,一般不作調劑。遇有特殊情況時,經導師和考生協(xié)商、申請,相關學院與研究生院領導審核同意,并報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批后,在同一專業(yè)相同研究方向或相近研究方向內適當調整導師。

四、監(jiān)督

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錄取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全面負責。

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錄取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jiān)督,對面試過程進行巡視。

全部錄取工作按信息公開制度操作。

實行復議制度,在復試錄取時間受理考生投訴和申訴。

電話:86919140,86915055

Email:mjshou@hdu.edu.cn

五、違規(guī)處理

1.對在報名或考試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報名、考試、錄取、入學資格或學籍等處罰。

對在當年博士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2.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害的校內工作人員,學校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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