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2.具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較強的業(yè)務能力、組織協(xié)調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
3.選調范圍為本縣機關或參公事業(yè)單位在編且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的股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5月31日),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5周歲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與射陽港經濟區(qū)現(xiàn)有工作人員無《公務員法》第68條所列親屬關系;
5.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沒有受過黨政紀處分;
6.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7.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8.具備非試用期公務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