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電器集團公司與某縣對外貿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簽訂一份價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調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化工建材公司預付貨款8萬元,天吉公司供給化工建材公司價值202797元的電冰柜和空調。電器公司在催要貨款過程中,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簽訂一份價值492800元的空調、冰柜購銷合同。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劉某借款,并從某縣支行申領到一張以劉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xiàn)金匯票交付給電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為8月17日合同的預付款)。電器公司持該匯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兌現(xiàn)。因匯票密押錯誤,某市分行拒付。電器公司遂將該銀行訴之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匯票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工作失誤所致。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支行先后發(fā)出4封電報催收。付款單位以有糾紛和匯票方匯款人劉某挪用公款為由,電告某市分行協(xié)助不要解付,要求匯票作廢處理,退回某縣支行。
此外,在電器公司要求兌付匯票過程中,某縣檢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劉某挪用公款為由,要求某縣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間,某市分行根據內部結算辦法規(guī)定先后發(fā)出幾封電報給某縣支行,要求進行查詢答復、更改密押,但某縣支行始終未更改密押。
試問:某市分行是否應承擔付款義務?為什么?某縣分行應否承擔責任?
答:某市分行應該承擔付款義務。因為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某市分行應否解付的依據在于持票人所持匯票是否有效,如果銀行匯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則銀行應五條件付款。在本案中,由匯票的形式看:發(fā)票人是某縣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為電器公司,其形式合法;從匯票記載的內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從其取得方式看,天吉電器集團公司從某縣支行申領,取得途徑亦是正常的。而根據票據的無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負的審查義務也僅限于以上各項內容,而不必審查收、付雙方的原因關系以及雙方是否存在糾紛等實質性的內容。因此,該匯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應該承擔付款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密押錯誤系某縣支行的工作失誤造成,應由其承擔過錯責任,在本案中,某縣支行應承擔不解付的連帶責任。
2、2001年7月間,某工商銀行A市分行某辦事處(相當于縣級支行)辦公室主任李某與其妻弟密謀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盜用該銀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廢的舊業(yè)務印鑒和銀行現(xiàn)行票據格式憑證,簽署了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兌人記載為該辦事處,匯票到期日為同年12月底,收款人為某省建筑公司,該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經營的企業(yè)。李某將簽署的匯票交給了該公司后,該公司請求某外貿公司在票據上簽署了保證,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銀行申請貼現(xiàn)。該合作銀行扣除利息和手續(xù)費后,把貼現(xiàn)款96萬元支付給了該建筑公司。匯票到期,城市合作銀行向A市分行某辦事處提示付款遭拒絕。
請問:(1)本案中有哪些票據行為?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2)某市合作銀行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如有,應如何行使? 如沒有,該如何處理?
(3)如果李某用已經作廢的舊票據格式憑證(無出票人一 欄)簽署銀行承兌匯票,在其他情節(jié)相同的情況下,對某市合作銀行有何影響?
答:(1)本案中的票據行為有:①李某偽造簽章進行的出票和承兌行為。相對于A市分行某辦事處的現(xiàn)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廢的公章應定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兌行為屬偽造,行為本身無效。②某外貿公司的票據保證行為,該行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貼現(xiàn)行為(背書轉讓),該行為有效。雖然該公司(代表人)惡意取得票據,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其背書簽章真實,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銀行不知情,且給付了相當對價,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據權利,可以向保證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3)該匯票將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個無效,連保證人亦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合作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依據普通民事關系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