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云南教育網(wǎng) 閱讀:2017 次 日期:2016-08-22 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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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根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后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云南省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含其他行業(yè)所屬的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成人教育的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含派駐民辦學校的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成人教育的學校和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各級教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少年宮)教師的定期注冊工作暫緩。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yè)發(fā)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guī)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xiàn)教師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業(yè)績情況。

第五條 云南省教育廳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h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人事隸屬關系或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qū)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六條 首次注冊合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被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標準。

(四)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員須在申請注冊前一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條 注冊時,對于低證高聘、高證低聘以及一人多證、科證不一等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執(zhí)行:

(一)低證高聘,即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開始前已經(jīng)在編在崗的教師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書在其他學段或崗位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給予注冊合格結論,并限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取得相應學段的教師資格,或調整到相應學段任教。教師資格首次注冊后低段高聘時間不得超過規(guī)定年限。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啟動后,各地各校對新聘任教師不得再“低證高聘”。

(二)高證低聘,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三)一人多證,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小學、初中、高中或中職)教師資格證書的,且現(xiàn)在小學、初中、高中或中職任教的,在一個注冊周期內,申請人只能自行選擇與現(xiàn)任教學段和任教學科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進行注冊。

(四)科證不一,即現(xiàn)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注冊。

(五)對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在普通高中學校任教的,或擁有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的教師在中等職業(yè)學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條 首次注冊合格后,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師德考核標準;

(二)一個注冊周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培訓學時的;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jīng)所在學?;蚪逃姓块T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掛職鍛煉以及遵從國家法律執(zhí)行的病休、產(chǎn)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師資格暫緩注冊者原則上給予兩年過渡期,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1、因未完成規(guī)定的培訓學時暫緩注冊的,應在過渡期內參加相關培訓,補齊學時并取得合格證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暫緩注冊的,在過渡期內,恢復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學校進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證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暫緩注冊的,應在過渡期后,由學校組織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明。

教師資格暫緩注冊者在兩年過渡期滿后,仍未達到注冊條件的視為注冊不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注冊周期內連續(xù)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的。

第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二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經(jīng)首次注冊合格后,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wǎng)上申請。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或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原件(復印件需加蓋所在學校公章);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xiàn)證明;

(五)定期注冊周期內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所在學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jīng)中小學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教師申請辦理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證明或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暫緩注冊后重新申請的人員,還應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齊證明。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六條 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給出注冊結論。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并公示7天;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網(wǎng)絡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省直管縣的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試點工作暫時也是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并公示7天;州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網(wǎng)絡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受理注冊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省教育廳終審意見公布注冊結論,并在申請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進行注明蓋章。《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受理注冊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已經(jīng)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四條 注冊不合格的教師,不得繼續(xù)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可結合事業(yè)單位崗位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首次注冊或定期注冊當年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教師,應注冊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員不參加注冊。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先在試點地區(qū)實行,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實施,具體時間與步驟由省教育廳確定。

第二十七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下半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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