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市2016年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廣大成人高考考生朋友們:
你們好!
在金秋時節(jié),我們迎來了2016年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成人高考)工作。成人高考屬于國家級考試,是國家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人才的重要途徑。多年來,我市在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等方面采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為廣大考生創(chuàng)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考試環(huán)境,確保了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為國家輸送了大批優(yōu)秀人才,贏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
本次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的第一次成人高考。我市將繼續(xù)堅持高標準、高質量、嚴要求的工作方針,確保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維護成人高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位考生在考試前要認真學習《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修正案九)》,不要因缺乏對考試相關規(guī)定及注意事項的了解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我市將繼續(xù)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考試作弊行為。成人高考考場全部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進行,所有考場全部啟用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實現(xiàn)了與教育部、省、市、縣國家教育考試指揮中心的聯(lián)網監(jiān)控,在教育部、省、市、縣國家教育考試指揮中心能夠時時查看每個考場的情況,對所有考場實施全程監(jiān)控錄像。所有考場配備手機信號屏蔽儀、無線耳機探測儀和金屬探測儀等國家教育考試反作弊設備。希望廣大考生不要輕信、購買、使用考試作弊器材,不要攜帶任何書籍、報刊、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廣大考生要自覺履行誠信考試承諾書,端正考試態(tài)度,摒棄一切僥幸心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找人替考,不冒名代考,不夾帶作弊設備,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違紀作弊行為,做到誠實守信,遵紀守法,文明應試。
考試過程中,我們除要求監(jiān)考員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嚴防和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行為外,考場的全程監(jiān)控錄像也將作為處理違紀作弊行為的重要依據。
對違反考場紀律,公然違紀作弊的考生,我們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進行嚴肅處理。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試卷判0分。攜帶小抄、手機等入場,偷看小抄,傳遞答案,向考場外發(fā)送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取消當年成人高考各科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將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組織作弊、買賣試題、買賣作弊器材、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是在校生的取消其學籍。
為確保成人高考公平、公正地進行,市招生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電話號碼為:5191065,5191062;舉報郵箱:hezezhaoban@163.com。歡迎廣大考生提供違紀作弊線索。舉報情況必須屬實,嚴禁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考生。
幾個具體事項特別提醒
一、報名信息確認時間、地點:8月31日至9月5日,每天8:30至17:00,地點在各縣區(qū)招生辦公室。報考高中起點升本科或高中起點升??频目忌?,必須持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和高中畢業(yè)證;報考??破瘘c升本科的考生,必須持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和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fā)的專科畢業(yè)證書、本科結業(yè)證書或以上證書;報考醫(yī)學門類專業(yè)的考生,除必須具備上述相應條件外,還必須持相對應的資格證書或持國家認可的普通中專相應專業(yè)學歷;省考試院規(guī)定:考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報名 。在菏澤工作的非菏澤戶籍考生,除必須具備上述相應條件外,還必須出具公安機關簽放的居住證和所在單位的勞資或人事部門的證明。
二、網上繳費時間:9月9日至14日,每天8:30至17:00,未在規(guī)定時間繳費視為報名無效。
三、考試時間:10月29日至30日。考試時,考生應持二代身份證和準考證入場;非菏澤戶籍的考生還需持菏澤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居住證,否則不準入場考試。
菏澤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8月24日
考 生 守 則
1.考生在報名時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同意后簽字。
2.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3.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或士兵證、軍官證等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4.考生入場,除2B鉛筆、0.5毫米的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紙鰞炔坏米孕袀鬟f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等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和試題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號等欄目。
6.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7.每科開考15分鐘后不準入場??荚嚱Y束前30分鐘經批準方可交卷出場,提前交卷出場的考生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考生必須按規(guī)定的題號,在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qū)域的答案無效。
9.答題時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 “==”將要修改的答案劃去,新答案書寫在劃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該題的答題區(qū)域。嚴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膠條等輔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題時應書寫規(guī)范,避免書寫過于潦草或字跡太小等情況;應保持答題卡卷面的清潔,不要造成答題卡折疊、破損,因折疊、破損的答題卡無法正常進行圖像處理,影響評分質量。
11.嚴禁考生在答題卡的圖像定位點(即黑方框)周圍做任何涂寫或標記。
12.缺考考生的缺考標記由監(jiān)考人員填涂,未缺考考生不得填涂。
13.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答題卡,不準將試題、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4.遇試題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15.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紙、試題、答題卡自下而上的順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動,等候監(jiān)考員將試題收好。無誤后,根據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離開考場。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 最高可判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恢寥?,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