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海市公務員招考哪些人員不具有報考資格?
答: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4)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通過定向招考方式錄用且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現(xiàn)役軍人;
(7)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8)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與所報考單位中工作人員有親屬關系的,需向招錄單位進行報備,構(gòu)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不得報考。
回避關系根據(jù)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