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的文化闡釋》
在中國文化中,歷史地 看,“誠”與“信”首先并不是一個合一的概念。在中國古代典籍中,“信”是一個比“誠”出現(xiàn)得更早的概念。這在迄今的有關考證中也得到了證實。盡管如此, 從邏輯上看,“誠”卻是“信”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無“誠”即無“信”。這與中國文化特別重視“誠”以及中國文化對誠與信之關系的論證方式有關。在中 國文化中,“誠”首先并不是一個主體性的范疇,而是作為一個具有宇宙本體論意蘊的范疇提出來的;并且,作為本體論范疇的“誠”,制約著作為主體性范疇的 “誠”。《中庸》說:“誠者天之道,誠之者人之道。”即是說,“誠”是天本來即有的本性,對天的這種本性的主體實踐(“誠之”,即“行”)即為人之誠的本 性,人之誠來源于天之誠并由天之誠所決定?!睹献印匪f的“誠者天之道,思誠者人之道”,則從另一個角度,即對天之誠的“思”的角度,來說明天之誠是人之 誠的本根。發(fā)展到后來,作為本體論的誠轉(zhuǎn)化為主體性的誠,對于誠之主體而言就自然具有了倫理道德的意義,諸如朱熹所言:“誠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謂也。”正 是“誠”從本體論向主體性的道德論的轉(zhuǎn)化,才使“信”這一作為純粹倫理道德的范疇得以奠定在“誠”的基礎上,并與“誠”合二為一。換言之,信之所以可能, 從根源上說它是由天之誠經(jīng)人之誠所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誠比信具有更根本、更本原的意義。于是,誠與信的下述關系便是中國文化對誠與信之關系的一個強 有力的邏輯推論:(1)“誠”是“信”之本,“信”是“誠”之用;(2)“誠是個自然之實,信是個所為之實”;(3)“誠”則“信”,“信”不一定 “誠”。在中國文化中,只有理解了誠與信的上述關系,才能對“誠信”這一合一的概念有較貼切的理解。
在西方文化和文獻中, 很難看到“誠信”這一合一的概念,在英文中更沒有與“誠”相對應的統(tǒng)一的單詞,更多看到和使用的卻是包含著“信”的各種概念,如信用、信任等等。這也許是 語言差異及轉(zhuǎn)譯的困難所致。但在西方語義中,相較于“誠”而言,“信”的作用更為突出,對“信”的使用頻率更高。這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信并不非以誠為前 提和根據(jù)。西方對“信”的規(guī)定并沒有像中國古代那樣,非去追索“信”的“誠”之形而上前提和倫理道德基礎,而是把“信”的根基奠定在契約觀念之上。他們把 “信用”、“信任”建基于契約觀念之上,它不非必以具有濃厚道德色彩的“誠”為依據(jù),而是充分體現(xiàn)了契約觀念的深刻內(nèi)涵和基本特征,并最終演變?yōu)榉稍?則。
中國當前的誠信缺失, 在文化上可以從上述中西文化對誠信的不同理解中得到解釋:從中國文化來看,作為道德之根基的“誠”,日漸被市場經(jīng)濟的“信用”所替代乃至淡化,經(jīng)濟信用似 乎可以代替一切,“誠”在強大的市場經(jīng)濟面前顯得十分脆弱,以致不堪一擊,于是“信”與本來決定它的“誠”出現(xiàn)了割裂。這樣,在中國文化看來,“信”缺失 了“誠”這一形而上的終極依據(jù)和倫理道德根基,從而淪落為一種純粹實用的經(jīng)濟理性的工具,進而可能走向“信”自身的反面。從西方文化來看,西方的“信”并 不非以“誠”為根基和依據(jù),它是建基于契約觀念之上的。但在中國,一方面歷史上缺乏契約觀念的傳統(tǒng),另一方面,現(xiàn)代契約觀念還遠遠沒有樹立起來,因此, “信”同樣缺失契約觀念的依據(jù)和基礎。這樣,從中西文化上看,中國當前誠信缺失也許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