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職位:
一、在維護祖國統(tǒng)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斗爭中,認識含混、態(tài)度曖昧,參與民族分裂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內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嚴重違反紀律、規(guī)章制度被單位開除、辭退或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六、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等其他非法組織的;
七、有過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參與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曾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十、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成員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