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辦與考生對話高考(四):這些行為 影響前程
來源:陽光高考 閱讀:910 次 日期:2017-06-06 14: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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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屬于考試違紀行為?

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如果有以下9種行為的,屬于考試違紀:

Ø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Ø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Ø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Ø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Ø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Ø 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Ø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Ø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Ø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試違紀將會被取消當場科目的考試成績,請考生一定注意、避免發(fā)生,共同維護考場的正常秩序,創(chuàng)造良好的考試環(huán)境。

2.哪些屬于考試作弊行為?

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如果有下列14種行為的,屬于考試作弊:

Ø 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Ø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Ø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Ø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Ø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Ø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Ø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Ø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Ø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Ø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Ø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Ø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Ø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Ø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均無效。考試違規(guī)違紀將會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jù)。考生在考試前都簽署了誠信考試承諾書,希望考生遵規(guī)守紀,共同維護考試公平。

3.哪些行為屬于考試違法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Ø 在高考中組織作弊的;

Ø 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Ø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Ø 替考或被替考參加考試的;

Ø 其他考試違法行為。

在考試中發(fā)生涉考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考生珍惜前程、潔身自好、知法守法。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wǎng)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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