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三)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以上第(一)條或者第(二)條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2號
更多信息請查看其他職業(yè)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