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指標 | 評價要素 | 賦分標準 | 分值 | 備注 |
工作經歷 | 基層經歷 | 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不得分;在基層工作不滿兩年的得2分,滿兩年的得4分,每超過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過7分。 | 7 | 基層工作經歷指具有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工作的經歷。組織部門選派到村任職,掛職任"周末書記"、"第一書記"的,屬于基層工作經歷。 |
掛職經歷 | 縣委組織部選派到即墨、膠州掛職的干部得4分;選派到省市直部門幫助工作的干部得4分;選派到外地招商的干部得4分。 | 8 | 掛職干部、幫助工作干部、招商干部可累計分。最高不超過8分。 | |
任職經歷 | 現(xiàn)任中層干部的得3分,任職滿兩年得5分。 | 5 | 以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任職文件為準。 | |
工作表現(xiàn) | 工作能力 | 在工作中表現(xiàn)出的搶抓機遇、破解難題、統(tǒng)籌兼顧、推動落實等能力和水平。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分別賦15分、12分、9分。 | 15 | 由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表現(xiàn)情況,集體研究作出評價賦分。 |
工作成績 | 承擔工作完成情況,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分別賦15分、12分、9分。 | 15 | ||
獎勵情況 | 個人受表彰情況 | 個人受表彰情況:近三年獲縣委、縣政府表彰的,每項得6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項得8分;獲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項得11分。 | 11 | 個人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層次表彰的,只按最高層次賦分一次。最高不超過11分。 |
年度考核 | 年度考核等次 | 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每一次稱職(合格)得5分,每一次優(yōu)秀得8分。 | 24 | 在試用期內,年度考核沒確定等次的公務員,計5分。 |
學歷教育 |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得11分,僅學歷的得9分;獲得雙學位的得13分。 | 15 | 學歷教育以最高層次賦分一次,不累計。 |
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的得15分,僅學位或學歷的得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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