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在開考前十五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試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課桌左上角。
二、考生進入試場,只準攜帶鋼筆、圓珠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不準將各類通訊工具、計算器和書籍資料等其它物品帶入試場。
三、考生應在試卷規(guī)定的位置填寫試場、準考證號、姓名等,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四、考試開考鈴聲響后,考生方可答題。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答題均須用籃、黑色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使用鉛筆(圓規(guī)、作圖除外)、紅色筆答題,以及寫在草稿紙上的答案一律無效。
六、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jiān)考詢問;如發(fā)現(xiàn)試題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分發(fā)錯誤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七、在試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或以其他方式擾亂試場秩序和影響他人答卷。在考試期間不得上廁所,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離開試場(因疾病有縣級醫(yī)院證明除外)。交卷后不得在試場外逗留、談論。
八、考試中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代考;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九、考試終了鈴響后,考生須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扣桌上,依次退出試場,不準帶走試卷和草稿紙。
十、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尊自愛,對違反考試紀律和舞弊者,按照《旬陽縣公開選招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考試違紀處罰暫行規(guī)定》分別給予扣分、取消考試資格、試卷作廢、取消錄取資格、以后不準報考等處罰;對蓄意聚眾鬧事、擾亂試場秩序、威脅監(jiān)考和工作人員的考生,交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十一、在考試過程中,如遇突發(fā)性緊急情況需要撤離,要聽從監(jiān)考人員的統(tǒng)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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