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海市郊區(qū)/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招錄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nèi)容有哪些?
答:(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nèi)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nèi),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7、在考試的客觀環(huán)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8、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