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在民法中,所有權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概念。一般地說,所有權可以在以下三種意義上使用:一是作為法律制度的所有權,即調整財產所有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二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所有權,即所有權人因享有所有權而與其他人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作為民事權利的所有權。在通常情況下,民法是在第三種意義上使用所有權的概念的。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除具有物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
(一)所有權具有自權性
所有權的自權性是指所有權系所有人對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權。因此,所有權為自物權。所有人在行使對標的物的權利時,無須其他權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無條件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具有全面性
所有權的全面性又稱完全性,是指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所有人對于所有物得為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即對所有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都可予以全面的支配。與所有權不同,限制物權僅限于就標的物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支配標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標的物。支配使用價值的,為用益物權;支配交換價值的,為擔保物權。正因為如此,所有權被稱為全面的支配權,而限制物權被稱為一面的支配權。
(三)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所有權的彈力性又稱歸一性,是指所有權的單一內容可以自由伸縮。即在所有權之上設定限制物權時,所有人對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權將因受到限制而減縮,而于該限制解除時,所有人又恢復了對所有物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可見,所有權的彈力性系附隨于所有權之上設定限制物權而產生的。所有權之上沒有限制物權的存在,就無所謂所有權的彈力性。
(四)所有權具有恒久性
所有權的恒久性又稱為永久性、無期性,是指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續(xù),不得預定其存續(xù)期間。因此,所有權是無期物權。所有權的恒久性并非指所有權永不消滅或不可消滅,而只是指對所有權不得預定存續(xù)期間。標的物滅失、拋棄、取得時效等原因,都可導致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恒久性,是所有權區(qū)別于他物權的又一重要標志。
二、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即所有權內容,是指所有權的作用。所有權的不同權能具有不同的作用,而這種作用又體現(xiàn)在所有人對所有物實施一類或一系列行為的可能性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能。
(一)占有
占有是指對物為事實上的管領的事實。占有權能是所有權的基本權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權的基礎和前提。
占有權能通常屬于所有人,即由所有人在事實上控制屬于自己的財產。在某些情況下,占有權能也可以與所有人發(fā)生分離,而歸屬于非所有人,即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根據占有是否有合法的根據,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所有人的財產。例如,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財產,留置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等。非法占有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占有他人的財產。例如,未經允許強占他人的房屋、將拾得物據為已有等。
非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主觀狀態(tài)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的占有;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的占有。一般說來,對于非法占有,所有人可以排除之,以恢復其占有。但對于善意占有,法律應給予一定的保護。
(二)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所有權的使用權能系對財產的具體利用,本質上是實現(xiàn)財產的使用價值。使用是直接作用于所有物上的權能,所以,使用權能是以占有權能為前提的,有使用權能必有占有權能。
如同古有一樣,使用權能也可以與所有人發(fā)生分離,而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權能,只能是非所有人依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利用標的物。否則,即構成非法使用,使用人不僅不享有使用權能,而且應對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其實質是獲取物的價值。收益產生于人們對經濟利益的追求,為所有權的重要權能之一。
收益權能與使用權能是緊密相聯(lián)的。一般情況下,收益權能是以使用權能為前提的,故收益權能和使用權能的主體往往是一致的。但在一定條件下,收益權能和使用權能也可以發(fā)生分離,即由不同的主體分別享有。例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即是由出租人享有收益權能,而由承租人享有使用權能。
(四)處分
處分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其命運。處分權能是所有權的核心權能,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
事實上的處分是指對物進行消費,即通過事實行為使物的物理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從而滿足人們的需要。例如,糧食、燃料的消費等。事實上的處分與使用有相同之處,二者都是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的手段。二者不同之處在于,使用是在不改變或毀損物的物理形態(tài)的情況下對物的利用,而事實上的處分則是完全地改變了物的物理形態(tài)。例如,同為房屋,人們如長期居住,則為使用;而人們若將其拆除,則為事實上的處分。
法律上的處分是指對物的所有權的處置,即通過法律行為使物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動。法律上的處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處分僅指使物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化,即所有人將物的所有權轉讓于他人;而廣義的處分,還包括對物的所有權所設定的負擔,如設定抵押、典權等。處分權能一般情況下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只能依法律規(guī)定或所有人意思享有處分權能。例如,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時,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承運人對超過領取期限無人認領的貨物,有權依法予以處理;按照所有人的指示,拆除所有人的建筑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