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釋(五)
來源:易賢網 閱讀:1081 次 日期:2014-12-16 17: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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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合同都有一個法則,這樣確保這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而合同法就是合同的方圓。我們在擬定一份合同時都要考慮它的相關法則,這樣就不會超出它的底線。想了解更多的合同法,請關注出國留學網(www.liuxue86.com/hetongfa/)。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行業(yè)協會或者一方當事人擬制的合同標準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情形的,為格式合同。

第十條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合理方式”,是指對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以醒目的字體特別標識 在合同書的顯著位置并能夠被對方識別;重要附件,應在合同主文特別注明并完整附后,從而達到合理、謹慎注意及提示義務之要求。

對是否已盡合理、謹慎注意及提示義務,由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通常理解”是指從事該格式條款提供人工作行業(yè)普遍的理解,并應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本條中的“兩種以上解釋”,包括當事人對條款文義的理解所作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盡必要的通知義務或者疏于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

(二)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為締約行為;

(三)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撤回要約;

(四)懸賞廣告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

(五)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六)合同因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為未被批準或者未予登記而合同未 生效,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為準備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損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中合同未成立情況下,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

(九)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 第十四條 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為締約過程中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在一審開庭以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定金條款,并明確約定以支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更多信息請查看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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