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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公安部網(wǎng)站消息,為進一步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管理,改進駕駛人考試制度,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群眾水平,公安部修訂發(fā)布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為充分發(fā)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規(guī)范駕駛人駕駛行為,進一步加大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
新增: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提高: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
123號令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23號令中的其他規(guī)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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