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考對象和范圍
2008年昭通市的公務員招考對象和范圍是:國家承認的大專(經(jīng)省人事廳批準同意部分特殊崗位放寬到中專)以上學歷,符合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且符合用人單位招考條件的非公務員身份人員。
定向招錄少數(shù)民族以及招考簡章中明確有昭通市戶口這一限制條件的崗位,報考人員需具有昭通市戶口(戶口遷移尚在辦理過程中的,以戶口遷移證為認定依據(jù);戶口托管的,以戶口托管證明為認定依據(jù))。
二、報考條件
1、報考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人民警察崗位的考生年齡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78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它條件。
2、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形如下:
(1)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被確定為2008年全國范圍內公務員招考的擬錄用人員、在職公務員及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人員)、在讀的非2008年畢業(yè)的高校學生、現(xiàn)役軍人、近兩年內被取消錄用資格或被辭退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近兩年內未滿原單位最低服務年限自行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xù))或被取消錄用資格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報名。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在2005-2008年內任何公務員考試中作弊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或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人員,均不符合報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