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4年8月,深圳沃爾瑪洪湖店使用過期原材料制作熟食,煎炸用油“一個月不換”,被內(nèi)部員工通過視頻舉證,但這家著名超市品牌店在丑聞曝出的一個月后,以舉報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同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聘了4名參與舉報的員工。
2014年8月19日,廣州白云區(qū)委原書記谷文耀深圳受審,他的東窗事發(fā)正是由于下屬的檢舉。之前,有媒體梳理出了近兩年引起社會較大關(guān)注的29起實名舉報案例的結(jié)果,其中一部分是官員舉報官員。舉報者的結(jié)局各異:他們有的達到目的,有的被調(diào)離崗位,有的吃了官司,甚至有人丟了性命。
【標準表述】
所謂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不同形式,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guān)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及行政監(jiān)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行為。
一、實名舉報便于辦案人員與舉報者的配合支持,縮小案件查處范圍,增強針對性,降低成本;
二、對于實名舉報案件,各級反腐敗機關(guān)會更加認真對待、詳細登記,并優(yōu)先受理、及時調(diào)查、限期辦結(jié),這樣就有利于提高辦案人員的責任心,辦案過程也會更透明、更公正;
但是實名舉報有其明顯滯后的制度缺失?,F(xiàn)行的反腐舉報制度還不夠成熟,導致群眾缺乏有效、快速的舉報途徑,是實名舉報不斷出現(xiàn)問題的根本原因。有些部門反腐力度不夠,渠道不夠順暢,調(diào)查不夠深入,反腐上的不作為又讓舉報者被“逼上梁山”。而且,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保護舉報人以及約束虛假惡意舉報行為的法規(guī),對報復者只能進行事后懲罰,對惡意泄憤、虛假舉報不能夠有效防范。
沃爾瑪舉報者受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會公義缺失的表征,我們應考慮的,不僅是從制度上完善舉報人保護機制,更需形成良好的社會規(guī)范,使各種舉報成為企業(yè)和社會自我凈化的正常途徑。
【具體措施】
一、必須加快實名舉報的立法工作。國家要在法律上保護好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對打擊、報復、傷害舉報者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以立法的強有力手段,加大處罰。
二、要加強實名舉報的制度建設(shè)。相關(guān)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實名舉報人的保護制度,要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嚴格保密,要對舉報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嚴格保護,對泄密者要加大處罰力度等。
三、要建立相應的激勵和補償制度。實名舉報是一項高風險作業(yè),但為了懲罰違法犯罪又不得不為之,這就需要國家加大獎勵和激勵力度,更要建立相應的補救措施,讓舉報者為正義而失去的能得到彌補,杜絕舉報者因舉報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