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亳州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16年初中畢業(yè)學業(yè)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16〕76號)和《亳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亳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定向生指標分配及錄取辦法的通知》(教基〔2016〕10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我縣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均衡發(fā)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向招生的學校為我縣各省級示范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定向招生計劃占學校招生計劃的80%。其中,利辛一中定向招生1920人,利辛高級中學定向招生1742人,利辛一中分校(利辛七中)定向招生720人。
第四條 享受定向招生指標的考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年應屆初中畢業(yè)生,參加過我縣組織的2015年度八年級地理、生物考試,且成績合格;
2.初中階段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滿三年(含符合條件轉入、復學的學生),未到他校借讀;
3.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符合省示范高中錄取要求;
4.中考成績達到我縣劃定的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shù)線;
5.縣外返鄉(xiāng)人員隨遷子女回原籍報考的,到縣教育局指定中考報名點報名,憑原就讀學校有效證明,可享受報名點定向生待遇。
第五條 定向招生指標由縣教育局進行分配,招生學校定向招生指標的70%按各初中學校應屆在籍報考人數(shù)進行分配,30%按初級中學綜合評估情況進行分配。兩項合計為招生學校定向生總指標。
第六條 初級中學綜合評估重點考核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報考率、三年鞏固率、辦學質量與規(guī)范辦學等方面,權重分別占10%、10%、80%。
第七條 縣教育局將在利辛縣教育網(wǎng)將指標分配辦法及分配結果進行公示。各學區(qū)中心學校和初級中學要嚴把資格審查關,要將符合定向生條件的考生名單在校內顯著位置公示一周,做到學生、家長、社會皆知。
第八條 各校將經(jīng)公示無異議的審核結果,在縣教育局下發(fā)的各校中考報名庫(通過公文平臺發(fā)送各中心校)中認真標注,其中符合定向生資格條件的,在fdx字段標注為“1”;屬于九年級應屆生的,在fyj字段標注為“1”(對表結構不允許作任何改動)。于6月23日前連同公示報告和公示照片報縣教育局基教股,要求紙質(簽字蓋章)和電子(刻盤)兩種形式同時上報。
第九條 定向生錄取由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實施,以招生學校為單位錄取。
第十條 具備定向生條件,根據(jù)考生志愿及考生所在初中學校的定向生指標數(shù),按分數(shù)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定向生計劃最后一名出現(xiàn)并列分數(shù)考生,則全部錄取。
第十一條 初中學校分配的定向生招生指標沒有完成的,其剩余指標收回,調整為非定向計劃,全縣匯總后根據(jù)考生志愿和分數(shù)高低依次補錄,錄滿為止。
第十二條在定向生指標分配和錄取工作中對學籍把關不嚴、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