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1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為: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們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創(chuàng)造的。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遍的客體。
13、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簡稱法律事實。
14、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
(一)事件
(二)行為
行為分為三種:1、民事行為。2、事實行為。3、行政行為和裁判行為。
15、民事事實的結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某一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需要兩個以上法律事實出現(xiàn),這些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法律事實的結合。
16、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
第一、在理論上,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在民法學中居統(tǒng)帥地位。
第二、在實踐中,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分析疑難民事案件的門徑
17、自然人的含義: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18、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具有統(tǒng)一性。
(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真實性。
19、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為不依賴于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為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后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為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為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y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fā)現(xiàn)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為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死亡。死亡,可分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0、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2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寶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2、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3、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對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并追索其債權。
(3)財產代管人應恪盡職守。
24、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tài)須持續(xù)達到法定期間。
(3)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利害關系人,必須按下列順序申請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2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民事權利能力終止。
(2)婚姻關系解除。
(3)財產繼承開始。
26、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監(jiān)督和保護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7、監(jiān)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法定監(jiān)護和指定監(jiān)護。
(1)未成年人法定監(jiān)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設定的范圍和順序依次是: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8、監(jiān)護人的職責: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29、引起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jiān)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jiān)護的裁決;
(3)監(jiān)護人死亡。
30、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
31、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lián)合形式。
(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當事人之間共同進行生產經營,雖沒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協(xié)議的,也可認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3)合伙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經營的基礎。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只出資金、實物或技術而不參與經營、勞動,擔參與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擔虧損的,共同負擔合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