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物權:物權的客體—物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973 次 日期:2016-10-26 16:43:15
溫馨提示:易賢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了“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物權:物權的客體—物”,方便廣大網(wǎng)友查閱!

物權的客體——物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物是物權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物體。

2、需要具備的法律特征:

1)物是有形有體的物質實體。無法從物理上感知的無體物,不是物權法、民法意義上的物。如知識。

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認識民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但脫離人體的器官、尸體等可以作為物。

3)物能夠為人力所支配。

4)物能用以滿足人類某種需要。

(二)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1、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文物-限制流通物;礦藏-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具有獨立特征或經(jīng)由民事主體制定而特定化,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徐悲鴻先生的畫。

特定物和種類物的區(qū)別是相對的,種類物經(jīng)由民事主體制定,即可轉化為特定物。

4、主物和從物

兩個獨立的物必須結合一起才能實現(xiàn)經(jīng)濟目的,他們之間具有主從關系。主物和從物。權利人對主物的處分,效力及于從物。

更多信息請查看成考
易賢網(wǎng)手機網(wǎng)站地址: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物權:物權的客體—物

2025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

  • 報班類型
  • 姓名
  • 手機號
  • 驗證碼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我們 | 人才招聘 | 網(wǎng)站聲明 | 網(wǎng)站幫助 | 非正式的簡要咨詢 | 簡要咨詢須知 | 新媒體/短視頻平臺 | 手機站點 | 投訴建議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備案號:滇ICP備2023014141號-1 云南省教育廳備案號:云教ICP備0901021 滇公網(wǎng)安備53010202001879號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云)人服證字(2023)第0102001523號
聯(lián)系電話:0871-65099533/13759567129 獲取招聘考試信息及咨詢關注公眾號:hfpxwx
咨詢QQ:1093837350(9:00—18:00)版權所有:易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