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已入刑 投機取巧不可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且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被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人事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今后報名和參加人事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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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試結束后,請考生務必保存筆試準考證,以備后續(xù)使用。
一、網上支付人員報銷票據領?。?/p>
需要報銷的考生請于考試結束后一個月內(節(jié)假日休息),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準考證與身份證(代領者須持代領者的身份證和考生身份證與準考證)到徐州人力資源服務中心A302室〔食品城南,市內乘公交車到淮海文博園(食品城)站下〕。請考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領取,逾期不補(考試時不需要出具票據)。
二、注意事項
1.準考證須在線打印,黑白打印即可。(為確保準考證上電子照片的清晰度,請使用激光打印機打印。)
2.準考證不需要單位蓋章。
3.準考證為考試重要證件,請考生務必保持其干凈、平整。
4.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準考證與有效期內身份證原件,否則將無法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5.由于考點場地有限,不能停車,請考生盡量不要開車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