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耗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5國考·省考課程試聽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