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熱點:別讓惡意舉債者鉆了"二十四條"的空子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590 次 日期:2017-02-24 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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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shù)谋桓?。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電話質(zhì)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29歲的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花他們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贏啊。”她甚至沒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給了律師。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直到進入一個叫做“二十四條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錦蘭才發(fā)現(xiàn),原來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條”。(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為自己不知道、未獲益的事情承擔責任,看起來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毫無疑問,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將無辜者也拉進來墊背,顯然不是立法的初衷。

“二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砻鈼l款有三:一是能夠證明當時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之間實行財產(chǎn)AA制,且第三人能夠證明;三是能夠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想要啟動豁免條款,談何容易?約定為個人債務,也就沒有后面的麻煩;實行財產(chǎn)AA制的只是極少數(shù)夫妻;證明一件事情沒有發(fā)生過更是難上加難——今天交的電費錢究竟是來源于他(她)的工資收入,還是債務的一部分?

因為“二十四條”,嫁(娶)錯人的代價會被無限放大,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配偶可能會背著你借多少錢。有人說,夫妻就應當“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既然一方所得會被視作共同財產(chǎn),那么一方債務被視作共同債務也沒什么不妥。聽起來有些道理,實則經(jīng)不起推敲:首先,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這樣認為,但離婚后再“有難同當”顯然不合適;其次,共同財產(chǎn)只涉及夫妻二人,共同債務卻涉及到第三方,最終被分割的財產(chǎn)都是雙方知情的,而債務則未必如此——“有難同當”也應實現(xiàn)知情吧?事情的關鍵就在于,如果一方確實對另一方舉債不知情,那么離婚時就構成隱瞞,讓離婚后的另一方承擔債務顯然有欺詐嫌疑。設想一下,如果一方存心想報復陷害另一方,故意在離婚前大額舉債,豈不是恰好鉆了法律的空子?

證明夫妻一方對債務不知情,并不是很難實現(xiàn)的事情。例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往往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就是為了體現(xiàn)“共同財產(chǎn)、共同擔責”,從一開始就明確債務歸屬,審核雙方的還款能力,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為什么其他債務不能以此作為參照呢?如果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除非能證明另一方知情同意,否則不認定為共同債務”,或者“離婚時未明確個人全部債務的離婚后另一方不擔責”,相信類似的爭議就會大幅減少,而且能真正體現(xiàn)權責對等的原則。

結婚選錯對象的代價很大,但一定不包括離婚后還要承擔不知情的巨額債務,因此在復雜冰冷的現(xiàn)實面前,盡快修改完善法律以彌補漏洞,理應盡早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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