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名義:事業(yè)單位法律之刑事強制措施
來源:易賢網 閱讀:1322 次 日期:2017-05-12 0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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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劇《人民的名義》刷爆網絡,其中涉及事業(yè)單位法律的重要考點刑事強制措施。今天為大家梳理一番。

一、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

拘傳的適用。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人不能適用。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應予拘傳的,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傳。

拘傳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zhí)行拘傳的時候,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監(jiān)視居住

監(jiān)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限定的居住區(qū)的一種強制方法。其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一般是在他們找不到保證人或者不能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下適用。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四、拘留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偵查機關在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種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適用拘留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必須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必須有法定的緊急情況: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犯罪后實時被發(fā)現的;

(2)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所發(fā)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總結:

以人民的名義:事業(yè)單位法律之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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