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 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 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 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
(八)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 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十四) 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五) 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六) 自2014年5月23日(含)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七) 自2012年5月23日(含)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十八) 自2014年5月23日(含)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十九) 自2014年5月23日(含)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 2016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 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