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隊伍建設工作,規(guī)范勤務制度,提高城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相關考核規(guī)定,結合本隊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
第三條 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瑞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全體民警。
第二章 考核項目
第四條 考核項目分為出勤情況、業(yè)務成績、警容風紀三類,以月為周期進行考核。
第五條 出勤情況分為全勤、缺勤兩種。
(一)全勤:無任何缺勤記錄。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1、遲到:超過上班簽到時間未到崗位的為遲到;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的為早退;
3、脫崗:工作時間離開崗位或管段的為脫崗;
4、曠工: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為曠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記錄計算。
第六條 業(yè)務成績。按中隊領導、外勤民警、內勤民警三類分別考核。
(一)中隊領導考核項目
1、與所帶班民警工作成績掛鉤,實行連帶責任;
2、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
(二)外勤民警考核項目
1、管轄路段總體評價,以隊領導民主評議為準;
2、管事率。以中隊記錄所執(zhí)行的糾處違章數(shù)為準(包括暫扣各種違章車輛、證件、當場處罰和記分法律文書等)以當月應出勤天數(shù)計算日平均管事率;
3、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
(三)內勤民警考核項目
1、完成正常業(yè)務總體評價,以隊領導民主評議為準;
2、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
第七條 警容風紀。違反警容風紀以各級公安督察糾處并通報的為準,以月為單位進行統(tǒng)計,次月不累計。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出勤情況以中隊考勤記錄本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為準;
業(yè)務成績實行工作日志,當日日志內容由民警個人填寫、內勤核對、帶班領導審批后存檔,每月累計一次;
警容風紀以各級公安督察書面通報為據(jù),每月累計一次;
第九條 勤務考核以月為周期,每月進行一次,并在次月上旬之內完成,及時進行獎懲。
第十條 勤務考核進行量化,實行百分制,各項考核項目分值分別為:
(一)考勤分值15分;
(二)業(yè)務成績70分;
(三)警容風紀15分。
第十一條 出勤分值計算方法:
(一)全勤15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別為(扣完為止):
1、遲到:每遲到一刻鐘扣0.5分;
2、早退:每早退一刻鐘扣0.5分;
3、脫崗:每脫崗一刻鐘扣0.5分;
4、曠工:一次扣15分,并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5、事假:當月累計超過應出勤員天數(shù)1/2的扣15分;
6、病假:當月累計超過應出勤天數(shù)1/2的扣15分。
第十二條 業(yè)務成績分值計算方法:
(一)中隊領導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達到1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shù)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3、所帶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數(shù)達到1/2以上,實行連帶責任,取消帶班領導當月考核資格。
(二)外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達到2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shù)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三)內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shù)達到1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shù)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3、內勤業(yè)務工作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第十三條 警容風紀計分辦法,被公安督察通報一次扣5分,扣完為止。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五個等次,按總得分數(shù)依次為:
(一)總分90分以上,為一等;
(二)總分80—89分為二等;
(三)總分70—79分為三等;
(四)總分60—69分為基本合格;
(五)總分5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之一,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一)曠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報3次以上;
(三)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四章 獎勵
第十六條 獎勵以通報表揚和經濟鼓勵相結合。
(一)對給予獎勵的人員在中隊全干會上通報表揚;
(二)經濟上按等次發(fā)放當月勤務考核獎金。
第十七條 按照考核成績,每月對獲得一、二、三等成績的民警進行獎勵,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50元,三等獎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不予獎勵;
第五章 處 罰
第十八條 對缺勤和業(yè)務成績不合格的人員實行單項處罰和總體評價處罰相結合辦法。
第十九條 單項處罰,對當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給予扣發(fā)工資,扣發(fā)額分別為:
(一)遲到: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遲到一刻扣發(fā)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早退一刻扣發(fā)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脫崗: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脫崗一刻扣發(fā)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曠工:每天扣發(fā)工資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級規(guī)定辦。
第二十條 總體評價分值為不合格的,扣發(fā)當月勞保、津貼。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二十一條 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同時接受民警和上級領導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勤務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中隊內勤對每月勤務進行匯總,形成勤務統(tǒng)計總表;
(二)中隊領導集體對全中隊勤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量化計算民警個人得分值;
(三)評分結果提交中隊全干會通報后方可通過;
(四)報
大隊領導審批進行獎懲。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應出勤天數(shù)以當月考勤報表為準,遇保衛(wèi)工作、節(jié)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計在內。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規(guī)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