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定材料:
居住在北京的王建國今年65歲了。退休后,他愛和老伴一起到附近的公園里散步、跳舞、下棋。說起離得不遠的文化中心,他卻搖搖頭說,人少,玩意兒少,不愛去。
像老王這樣,熱衷于自發(fā)組織活動的城市居民很多,但會頻繁光臨文化館乃至博物館、美術館的就少了。對許多老百姓而言,這些“高大上”的處所與自己的關聯(lián)甚少,不少人對其所屬范疇和職能也并不十分了解。
為此,新鮮出爐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首先對公共文化服務進行了開宗明義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chǎn)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當然,只是概念的明確遠遠不夠。如果公共文化設施只顧清高自處,與老百姓的文化需求相距甚遠,效能不高,這樣的服務顯然是不到位的。
對此,文化部部長助理于群坦言,這是當前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里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將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寫入了總則,同時在政府責任、制度建設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于群指出,法律首先明確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導責任。“這是解決效能問題的關鍵。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公益性質,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不履責的話,效能不可能提高。因此,這部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政府在設施建設、產(chǎn)品生產(chǎn)、服務提供等方面的法定責任,以督促各級政府依法履職盡責。”
此外,法律還明確要求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機構年報制度等。“這些規(guī)定的實施,將對提高效能起非常大的作用。”于群說。
“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恰恰是老百姓的文化需求與政府的公共文化供給錯位的表現(xiàn)。”專家指出,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以這部法律的出臺為契機,設法建立機制走出去,在社區(qū)環(huán)境和城市文化體系中更加醒目,更有存在感。
聯(lián)系材料談談“公共文化服務”存在的問題?
【參考答案】
存在的問題有:公共文化服務配套設置缺乏;優(yōu)質文化缺位,文化產(chǎn)品單一,與老百姓文化需求相距甚遠;人們思想觀念和認識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政府主導管理缺位;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