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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履行我國政府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xié)議和雙邊協(xié)議,執(zhí)行出國任教任務且在國外連續(xù)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國政府提供資助的出國教師。
第二章 工資及津貼補貼
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根據出國教師國內職稱,按以下標準計發(fā)國外工資:
單位:美元/月
級別 | 職別 | 工資標準 |
一級 | 教授、研究員 | 2100 |
二級 | 副教授、副研究員 | 1900 |
三級 | 講師、助理研究員 | 1700 |
四級 | 助教、實習研究員 | 1500 |
第四條 孔子學院中方院長享受崗位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開展工作必需的對外交往和通訊等支出。
第五條 為體現對艱苦地區(qū)的傾斜,鼓勵到艱苦地區(qū)任教,在艱苦地區(qū)任教的出國教師享受艱苦地區(qū)津貼。按艱苦程度不同,艱苦地區(qū)分為五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二、三、四、五類。各類艱苦地區(qū)名單詳見附件。
各類艱苦地區(qū)津貼標準為:
一類地區(qū):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類地區(qū):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類地區(qū):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類地區(qū):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類地區(qū):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如聘請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關費用的,國家按以下標準提供交通補貼:
非艱苦及一類艱苦地區(qū):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類及以上艱苦地區(qū):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條 經外交部、財政部批準,我國駐外非外交人員享受戰(zhàn)亂補貼的,在同一地區(qū)任教的出國教師也同時享受。發(fā)放標準和辦法參照財政部、外交部有關規(guī)定和通知執(zhí)行。
出國教師任教城市或國家發(fā)生嚴重戰(zhàn)亂(嚴重騷亂、武裝沖突、內戰(zhàn)或國家間交戰(zhàn)),對出國教師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批準后,出國教師可停止任教活動,撤離回國。需要繼續(xù)執(zhí)行的,應報國內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國家為出國教師提供一次性安置費3000美元,用于辦理居留、注冊等各種手續(xù),購置必要的家具家電、教學設備及其他安置開支等。
出國教師使用安置費在國外購置的一切物品歸出國教師個人所有,并由出國教師按照任教國的法律和規(guī)定自行處置。
第九條 出國教師在同一地點連任,國家從第二任期開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費400美元,用于家具家電及教學設備的維修。
第十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領取一次性出國補貼3000元人民幣,用于支付公證、護照簽證、體檢等費用及赴離任、休假、探親期間的國內旅費。
第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享受配偶補貼。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500美元,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200美元。艱苦地區(qū)隨任配偶,同時享受出國教師艱苦地區(qū)津貼標準1/3的艱苦地區(qū)津貼。無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或有工資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補貼。配偶隨任期間,所在單位應保留其公職。
第十二條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出國教師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全年月平均國外工資。
第三章 國外開支與收入
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除醫(yī)療費、租房費和國際旅費以外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原則上自理。
第十四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協(xié)議由國外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租房費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報銷租房費用的,由出國教師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確定的標準提出自行租房申請,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 出國教師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標準為二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講師、助教租房標準為一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教育部對出國教師的租房申請和房租費預算進行匯總、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在國內、任教國或在第三國看病所發(fā)生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于公費醫(yī)療范圍的開支,不分級別,采用分段計算、由個人和國家分別負擔的辦法。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醫(y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負擔;
(二)全年醫(yī)藥費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30%,其余由國家報銷;
(三)全年醫(yī)藥費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5%,其余由國家報銷;
(四)全年醫(y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國家報銷。
如聘用方提供醫(yī)療保險或報銷醫(yī)療費,國家不再報銷出國教師醫(yī)療費。
第十七條 在瘧疾、登革熱、霍亂、傷風、麻風病高發(fā)區(qū)任教的出國教師,預防和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費、醫(yī)療費和防疫費由國家全額報銷。
第十八條 不屬于公費醫(yī)療范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購買補藥發(fā)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自理。
第十九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國投保醫(yī)療保險的費用,按上述分段辦法和比例報銷。
第二十條 出國教師因公負傷的,掛號費、檢查費、住院費、醫(yī)藥費等由國家全額報銷,住院期間伙食費由個人據實繳納;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傷的,責任方給予的賠償歸個人,個人須償還國家為此支付的醫(yī)藥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隨任、探親期間的醫(yī)藥費開支,按以上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的國際旅費,按協(xié)議規(guī)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規(guī)定的標準內實報實銷。
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國教師臨時回國或到第三國參加有關活動,旅費可由國家支付。
第二十四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以及出國教師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由個人決定,報銷的最高座位等次為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廂和輪船三等艙。
第二十五條 出國教師任期為二年或以上的,在國外任教滿一年后可回國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國際旅費按規(guī)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其配偶可以選擇隨任或探親,隨任配偶可按出國教師規(guī)定回國休假一次。
不隨任配偶在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滿一年后,可到出國教師任教地公費探親一次,如放棄探親,可轉給出國教師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出國教師回國或到第三國休假、探親,均須報請我駐當地使領館批準,并利用任教單位假期出行,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和合同的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出國教師及其配偶公費休假或探親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出國教師休假和探親期間,艱苦地區(qū)津貼停發(fā),超過批準期限,停發(fā)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隨任配偶休假期間,艱苦地區(qū)津貼停發(fā),配偶補貼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發(fā)放;不隨任配偶探親期間,在批準的探親期限內,按隨任配偶標準享受艱苦地區(qū)津貼和配偶補貼。
第二十九條 出國教師應邀參加任教國舉辦的學術會議,參會費用自理。任教期間到第三國或回國參加學術會議,須經任教單位同意并報教育部批準,參會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聘用方支付的各項收入及給予報銷的有關費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國外工資、津貼補貼、房租和往返國際旅費之和的,收入全部留歸個人,國家不再發(fā)放和報銷任何費用;如低于本規(guī)定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補足,同時個人任教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結算
第三十一條 出國教師經費由教育部核撥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出國教師經費具體核算、發(fā)放和管理由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按離境和離任教國國境之日計算。在國外任教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按日標準乘以實際天數計算,其中日標準按月標準除以當月一個月的實有天數計算。任教期限以教師派遣部門的通知為準。
第三十三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從國內預先領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過一年的國外工資,亦可到達任教國后,憑教育部有關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指定機構領取。
第三十四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一律以美元計發(fā),由出國教師個人兌換任教國貨幣并承擔兌換匯率差價損溢和手續(xù)費。
第三十五條 出國教師從國外聘用方獲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等收入是當地貨幣,在任期結束時有結余,且不能兌換自由外匯的,可憑工資等收入單據將當地貨幣交給我駐外使領館,按照交給時外交部規(guī)定的外匯內部比價折算美元,回國后憑使領館開具的證明辦理結算,但與我駐外使領館兌換的當地貨幣,不得多于國外聘用方發(fā)放的工資和補貼數額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支出的當地貨幣,按取得收入、發(fā)生支出當月外交部規(guī)定的內部折算率計算成美元數,回國后辦理結算。
第三十七條 出國教師任期結束回國,須在回國一個月之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機構辦理有關經費結算手續(xù),逾期不結算者,按天扣除其應得工資和津貼補貼的5%。
第三十八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各項津貼補貼,從死亡之次月停發(fā),撫恤金由出國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家屬。若任教國發(fā)給撫恤金或賠償費的,應首先抵支按規(guī)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yī)療費用,剩余部分歸其家屬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出國,原則上應按因私渠道辦理出國手續(xù),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國辦理,須報教育部批準。
第四十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津貼和補貼停發(fā)。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的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和公積金,所在單位應視同其在職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國內院校和事業(yè)單位為了加強與國外院校在文化和語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國外派遣漢語教師和國外單位為漢語教學在本地聘請的漢語教師的費用,原則上由派遣單位或聘用單位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出國教師參加國內職稱評定時,其在國外任教期間的教學工作量按國內滿教學工作量計算;期間編寫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學大綱、課程設計方案、有價值的調研報告等應作為科研成果;有赴二類(含)以上艱苦地區(qū)任教經歷的出國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予以優(yōu)先考慮。
第四十三條 經批準,教師參加出國選拔培訓的差旅費,由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報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督逃?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教財〔2005〕16號)同時廢止。
實施艱苦地區(qū)津貼范圍和類別名單
一、一類(41個)
亞洲(9個):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買、加爾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個):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贊比亞、肯尼亞、津巴布韋、阿爾及利亞;
歐洲(11個):土庫曼斯坦、波蘭、革但斯克、波黑、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白俄羅斯、烏克蘭、敖德薩、格魯吉亞、馬其頓;
美洲(11個):巴拿馬、蘇里南、古巴、圣盧西亞、秘魯、瓜亞基爾、巴蘭基亞、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納達、哥斯達黎加;
大洋洲(3個):斐濟、薩摩亞、帕皮提。
二、二類(31個)
亞洲(12個):越南、老撾、柬埔寨、緬甸、曼德勒、斯里蘭卡、尼泊爾、卡拉奇、孟加拉、也門、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烏干達、盧旺達、布隆迪、坦桑尼亞、桑給巴爾、莫桑比克、馬達加斯加、喀麥隆、塞內加爾、塔馬塔夫;
歐洲(3個):塞爾維亞、黑山、阿爾巴尼亞;
美洲(1個):海地;
大洋洲(5個):巴新、瓦努阿圖、馬紹爾、密克羅尼西亞、湯加。
三、三類(26個)
亞洲(2個):亞丁、東帝汶;
非洲(18個):埃塞俄比亞、科摩羅、中非、尼日利亞、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剛果(布)、剛果(金)、加蓬、杜阿拉、貝寧、多哥、加納、科特迪瓦、岡比亞、索馬里(備用);
美洲(4個):墨西哥、圭亞那、厄瓜多爾、哥倫比亞;
大洋洲(2個):基里巴斯、瑙魯。
四、四類(14個)
非洲(14個):赤道幾內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毛里塔尼亞、尼日爾、馬里、蘇丹、馬拉維、吉布提、布基納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亞、利比里亞、乍得。
五、五類(1個)
美洲(1個):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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