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和3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备鶕@一規(guī)定,我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侵權行為。前者為一般侵權行為,后者為特殊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①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②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以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③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也稱“普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也稱“特種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強制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為侵權行為的常態(tài),司法實踐中晟為多見。特殊侵權行為為侵權行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特殊侵權行為才能成立。
2.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根據致害人人數的多少,可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侵權行為。主體的復合性、行為的共同性、結果的單一性是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
3.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可將侵權行為分為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實踐中,侵權行為以積極侵權行為居多,消極侵權行為只有某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可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