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質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在事實上的控制和管領。
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占有是以物為客體;
第二,占有須人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
第三,占有是一種事實。
(二)占有的性質
關于占有的性質學說上有不同的觀點,即:事實說、權利說、權能說。
通說是事實說,即認為對占有的保護僅基于占有這一事實,而不論該占有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是自主占有還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
二、占有的分類
(一)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根據占有是否依據本權占有可以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本權即可以是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等;也可以是債權,如租賃權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如盜竊他人之物而進行的占有等。
區(qū)別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意義在于:無權占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
(二)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根據占有人的意思可以將占有分為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將物作為自己所有而進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進行的占有。
區(qū)別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的意義在于: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應當是自主占有。
(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根據占有人是否在事實上控制物為標準可以將占有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進行控制。間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對于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間接占有是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于這種法律關系,間接占有人對于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占有標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為間接占有人。
(四)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根據無權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可以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而進行的占有。惡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無占有的權利而進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區(qū)別的意義在于:取得時效中與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為要件。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