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概述
破產是指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受理,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給債權人的特定的審理程序。
破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破產是一種清償債務、結束債權債務關系的具有強制性的特殊手段。②破產的適用必須具有一定的事實根據。這種事實根據是指債務人不能及時履行到期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③公平清償,保護債權債務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破產制度的主要目的。④破產是通過案件審理程序使債權公平受償的手段。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受理破產案件,審理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把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以終結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程序制度不是破產制度,它是一種獨立的程序制度。
二、破產申請與案件受理
1.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請求。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7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權人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必須具備兩個條件:①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已到清償期,未到清償期的債權人不能請求宣告?zhèn)鶆杖似飘a;②債務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客觀事實。
債權人請求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破產程序可以因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而開始。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應當具備的條件是:①債務人負債沉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②企業(yè)的財產、經營狀況不斷惡化,已經失去了繼續(xù)存在的能力。③債務人如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其申請破產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非經同意,債務人不能提出申請;債務人如為其他企業(yè),其申請破產由企業(yè)法人自行決定,無須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提出申請書。
2。審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破產是否合法進行審查:①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根據企業(yè)破產的規(guī)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審查申請人是否為被申請宣告破產企業(yè)法人(即債務人);③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應具備的條件;④由代理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是否有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⑤申請由債權人提出的,審查債權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了債權數額,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還是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已達到破產界限的證據;⑥申請由債務人提出的,債務人應向法院說明企業(yè)法人虧損情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務清冊等材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時發(fā)布公告,使未知的債權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能夠參加該案件的破產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告的另一項內容,就是規(guī)定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
3.案件受理的效力
法院受理案件后,破產程序隨即開始。受理破產案件的效力主要有:①與破產財產相聯系的個案審理,應當終止訴訟程序;②中止與破產程序相沖突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③債務人實施的與破產還債相矛盾的個別清償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