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換言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應當從適用該程序的法院有哪些和適用該程序的案件有哪些兩個方面來界定。
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在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列舉了五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fā)回重審的;③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④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另外,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一)起訴與答辯
1.起訴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第l款規(guī)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依照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訴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起訴;二是口頭起訴。
2.起訴的內容與起訴狀的送達
原告起訴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和證據來源。
當事人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將上述內容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按印。
為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起訴或答辯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guī)定,采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受送達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邀請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邀請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或者從業(yè)場所,即視為送達。但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不適用此規(guī)定。
3.被告的答辯
被告答辯是被告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在民事簡易程序中,被告有權選擇答辯的方式。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通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