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概述
(一)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的人。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專指原告和被告。
當事人的特征包括: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②民事權利義務發(fā)生爭執(zhí);③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fā)生、變更或消滅。
(二)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公民(自然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終于其終止。
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有訴訟權力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卻不能自己為訴訟行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因此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和針對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均屬無效。
(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的權利;②委托代理人的權利;③申請回避的權利;④收集和提供證據(jù)的權利;⑤進行陳述、質(zhì)證和辯論的權利;⑥選擇調(diào)解的權利;⑦自行和解的權利;⑧申請財產(chǎn)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權利;⑨提起上訴的權利;⑩申請再審的權利;⑨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⑩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主要是: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②遵守訴訟秩序;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