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住建部、財政部、央行于2015年1月28日聯(lián)合出臺新規(guī)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職工只需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標準表述】
過去,公積金使用局限性讓不少職工望而卻步,導致部分公積金不能及時有效地發(fā)揮惠民作用。由此可見,公積金雖是專戶存儲集中管理,但歸職工個人所有,限制太多,既不符合公積金制度的原意,也會損害公民個人所有權。
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用于支付房租,不僅對無房職工是利好,對于所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來說同樣是利好。
一方面,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支付房租,核心是放寬提取條件,這有利于盤活存量資金,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職工能夠高頻率提取公積金,對公積金管理已暴露出來的漏洞會形成一定的威懾。過去公積金因為提取門檻高,形成了不少管理黑洞,套取、挪用現(xiàn)象頻發(fā),而提取公積金的便利化,為目前的空頭監(jiān)管增設了一道新防火墻,有助于及時發(fā)現(xiàn)漏洞,遏制貪腐。
【具體措施】
放寬提取條件只是預示了公積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沒有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的跟進,其正面效應很難放大。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放寬提取條件后,還應逐步推出更系統(tǒng)的改革措施:
1.積極改革公積金管理體制。從住建部到省市縣級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有序的指導管理關系,防止公積金陷入封閉的屬地管理。
2.公積金是個人的財產(chǎn),雖然有一定的強制性、互助性,但是相關的管理應當屬于委托管理的性質(zhì),要在兼顧公積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賦予居民的選擇權,通過有效的選擇來實現(xiàn)權益的對等,以及保障的實質(zh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