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會后全國人大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后首次修改。
針對行訴法實施24年來各地普遍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這三大難題,此次修改從保障公民權益出發(fā),對破解“三難”作出了許多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此次修改的第一個亮點是加強訴權保護,暢通訴訟渠道。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一條建立了登記立案制度,變傳統(tǒng)的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這一修改是此次會議開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連夜修改形成的,對推動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意義不可低估。這可以說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
擴大受案范圍是本次修改的第二個亮點。長期以來,受案范圍是立案難的主要原因。此次修改,對于行政訴訟標的,不再要求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將“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社會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都納入了行政訴訟范圍。另外,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或者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以及社會比較關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都納入了行政訴訟范圍。經過此次修改,實際上絕大多數行政糾紛都屬于行政訴訟范圍。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本次修改的又一亮點。長期以來,民眾對本地法院審理本地政府案件時是否能夠保持公正,始終持懷疑態(tài)度,也確實有些法院在審查案件時受到了地方政府干擾。此次修改,在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提級管轄,在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跨區(qū)域管轄,加之即將實施的巡回法庭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干預,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次修改還有一個亮點是大大強化了行政機關的責任。除了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外,還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的責任,規(guī)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將被列為共同被告,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倒逼行政機關提高行政復議質量,從而將更多的行政糾紛化解在行政復議階段,解決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使行政糾紛解決更加便捷。
當然,新的行政訴訟法能否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能不能得到很好地實施。要想保證新的行政訴訟制度得到落實,第一要務是要抓緊建立健全司法公開制度,除極個別案件外,行政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從登記立案,到審理、判決,再到執(zhí)行情況,特別是裁判文書,要全部在網上公開,允許公民查詢;當事人對于案件判決結果的異議,也應在網上公開,讓全方位的公開消滅所有可能產生枉法辦案的“病毒”。對于社會各界異議較多、爭議較大的案件,上級法院有義務進行關注,甚至依法啟動相關監(jiān)督,同級人大常委會也可依法啟動監(jiān)督工作,對于枉法裁判者追責到底,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解決“信訪不信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