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訂的《條例》,在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內容?
答:在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了對“侵害群眾利益”;“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ōu)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對群眾正當訴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違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公開規(guī)定,侵犯群眾知情權”;“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2.《條例》分則包括幾章,分別包括了幾種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答:分則包括85條,分別包括了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行為的處分。
3.為什么說“紀嚴于法”是對黨員干部的愛護?
答:一是紀嚴于法,是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身份所決定的。就是黨員干部除了要遵守國家法律外,還要遵守黨的章程和紀律。二是紀嚴于法,把紀律挺在前面,是對黨員干部的愛護,也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三是紀嚴于法,對紀檢監(jiān)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4.黨員犯哪些罪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5.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怎樣處理?
答:(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6.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處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規(guī)定怎樣處理?
答: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規(guī)定該如何處理?
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對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規(guī)定該怎樣處理?
答: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新《條例》中提到的對抗組織審查,具體指哪些行為?
答:(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