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為(wéi)茍(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于死者,則凡可以辟(bì)患者何不為(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惡(wù)有甚于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鐘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鐘于我何加焉!為(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āng)(xiàng)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宮室之美為(wéi)之;鄉(xiāng)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qiè)之奉為(wéi)之;鄉(xiāng)為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出處
選自《孟子·告子上》(《十三經(jīng)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題目是編者加的。中心論點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或者是“舍生取義。”解題:孟子主張人性是善的,他認(rèn)為人生而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 只要不使這些善心喪失,就在道德方面具備“仁義理智”
注釋
1.熊掌:熊的腳掌,古人認(rèn)為是珍貴的食品。
2.得兼:同時獲得。得:獲得。
3.舍魚而取熊掌者也:舍棄魚肉而選擇熊掌。取:選取。
舍生而取義者也:舍棄生命而選擇正義。?。呵笕?義:正義,道義。
4.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過; 于:比。
5.茍得:茍且取得。這里是“茍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只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6.所惡:討厭的(事物)。惡,憎恨,討厭。
7.患:禍患,災(zāi)難。
8.辟:通“避”,躲避。下文同義。
9. 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義。
10. 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者:……的辦法。
11. 何不用也:什么手段不可用呢?
12.不為:不愿意這樣做。
13.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通過某種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但是有人卻不用它。由是,按照這種方法。是,指示代詞,指某種辦法。
14.非獨:不單,不僅。獨:只,僅僅。
15.是:這、這樣。
16.勿喪:不丟掉。喪:喪失,丟失。
17.簞:古代盛食物用的圓竹器??勺g為“竹籃”。
18.豆:古代盛飯用的器具。一種食器,高足,上呈圓盤形。有木制,陶制等,用來盛肉或其它食品。
19.呼爾而與之:意思是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大饑荒,黔敖在路上施舍粥。有一個饑餓的人用衣袖遮面而來,黔敖吆喝著讓他吃粥。他說,我就是不肯吃嗟來之食才落到這般地步的。這人始終拒絕侮辱性的施舍,后來餓死了。呼:吆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而,連詞表修飾。
20.蹴(cù):用腳踢; 與:給。
21.不屑:認(rèn)為不值得,這里是不愿意接受的意思。
22.萬鐘則不辯禮義而受之:如果不辨別它是否合乎禮與義就接受豐厚的俸祿。則,連詞,這里表假設(shè)。“辯”通“辨”,辨別。
23.萬鐘,這里指優(yōu)厚的俸祿。鐘,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斗為一鐘。
24. 何加:有什么益處。加:增加。
25.為:為了。下文“鄉(xiāng)為”“今為”的“為”都念“wèi”。
26.奉:侍奉。
27.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所認(rèn)識的窮困貧苦的人感激我嗎?得我:得于我,感激我的恩惠。得,通“德”,恩惠,這里是感激的意思。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dāng)于嗎。
28.鄉(xiāng)為身死而不受:從前(為了“禮義”),寧愿死也不接受(施舍)。鄉(xiāng)通“向”(舊寫作“向”),原先,從前,先前。
29.今為宮室之美為之:今,現(xiàn)在。為,為了。 為(第二個),接受。
30. 已:停止,放棄。
31. 本心:天性,天良。本來的思想,即指“義”。
譯文
魚,是我所想要的東西;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舍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樣?xùn)|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舍棄生命而選取道義。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但還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茍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所以有禍患(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沒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沒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情,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禍患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呢?按照這種方法可以生存卻不采用,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躲避禍患卻不去做。是因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就是義),有比死亡更厭惡的東西(那就是不義)。不僅僅是賢人有這種思想,每個人都有這種思想,只不過賢人能夠操守這種道德不丟失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失去它就要死。(如果)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就是過路的饑餓的人都不會接受;用腳踢著給人家,即使是乞丐也因輕視而不肯接受。高位的俸祿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義就接受了,那么這種高位厚祿對我有什么益處! 是為了宮室的華美,為了妻妾的侍奉,為了所認(rèn)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現(xiàn)在為了宮室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現(xiàn)在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舍),如今卻為了所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不可以停止嗎?(如果不停止的話,)這就是所說的喪失了人本來的思想,即羞惡之心。
一詞多義 1.而
呼爾而與之。修飾“與”,表修飾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表轉(zhuǎn)折,卻
2.于
所欲有甚于生者,比
萬鐘于我何加焉, 對
3.是
非獨賢者有是心也, 這種
是亦不可以已乎。這種做法
4. 得
二者不可得兼 得,得到,擁有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通“德”恩惠,這里是感謝的意思
故不為茍得也 取得
5.為
向為身死而不受。情愿
今為宮室之美為之 第一個“為”:為了,表目的。第二個“為”:接受。
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采用
6. 之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 定語中心語之間結(jié)構(gòu)助詞 的
人皆有之 代詞 它 文中指羞惡的本心
得之則生 代詞 它 文中指一簞食一豆羹
呼爾而與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
萬鐘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萬鐘的俸祿
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代詞 它 文中指接受俸祿的行為
此之謂失其本心 代詞, 它,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行為
7. 生
舍生而取義者也 生命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獲得生命
8.與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通“歟”,語氣詞
呼爾而與之 給
9.加
萬鐘于我何加焉 增加,這里指帶來的好處
犧牲玉帛,弗敢加也 虛報
10莫
.使人之所惡莫甚于死者 沒有什么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 沒有誰
11.故
故患有所不辟也 所以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因
12.則
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 那么
得之則生 就
萬鐘則不辯禮儀而受之 連詞,這里表假設(shè)
13.凡
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 凡是;只要是
通假字
1.“得”通“德”,恩惠,這里是感謝的意思。例句:“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2.“鄉(xiāng)”通“向”,從前。例句:“相為身死而不受”。
3.“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dāng)于“嗎”。例句:“所識貧乏者得我與”。
4. “辯”通“辨”,辨別。例句:“萬鐘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5.“辟”通“避”。躲避
古今異義
1.可以
古:能夠用來
今:能夠
2.是
古:這 指示代詞
今:判斷動詞
3.豆
古: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今:豆子
4.鐘
古:古代的量器
今:計時器具
5.加
古:益處
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shù)目合在一起
特殊句式 1.判斷句
例句:魚,我所欲也。“也”,判斷句標(biāo)志?!∽g文:魚,是我所喜愛的東西。
2.省略句
例句:鄉(xiāng)為身死而不受。“為”后面省略了介詞的賓語“禮義”,“受”后面省略了賓語“施舍”,全句省略了主語“我”。譯文:從前我為了“禮義”寧愿死也不接受施舍。
舍生而取義者也。省略主語“我”。
詞類活用
名詞作動詞 得:恩惠,這里是感激的意思。
例句: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
動詞作名詞 生:可以獲得生存的手段。
例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段落分層
第一層(從開頭到“舍生而取義者也”):提出本文的論點。作者先講一個生活常理,即在魚和熊掌不可以同時得到的情況下,一般要“舍魚而取熊掌”,以這個生活常理為喻,自然地引出在生和義無法同時兼顧的情況下應(yīng)該“舍生而取義”的結(jié)論,這也是本文的主旨。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也”到“所惡有甚于死者”):對論點進(jìn)行具體的分析與闡釋。第一層中用比喻論證的方法引出論點,雖然很巧妙,但比喻畢竟不是嚴(yán)密的論證,第二層就直接對論點進(jìn)行較深入的分析與闡釋了。
作者先從正面來講: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茍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于死亡的,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我有時也不避開它。這里所說的“甚于生者”就是指“義”;所說的“甚于死者”就是“不義”。于是,為了“義”,可以“舍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著,作者又從反面來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超過死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辦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這里隱含的意思是,一旦將愛惜生命和懼怕死亡發(fā)展到極端,那么在生命受到考驗的時候,人的行為就會失去準(zhǔn)則,做出讓人不齒的事情來,最終,人的價值和尊嚴(yán)喪失殆盡。因為暗含了這樣的意思,因此,“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這兩句話,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進(jìn)一步指出,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之所以只有“賢者”才能做到“舍生取義”,是因為“賢者”能夠保有“本心”而已。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dāng)它關(guān)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人沒有喪失“本心”的表現(xiàn)。
又舉有的人“不辯禮義”地貪求“萬鐘”為例,說明喪失“本心”的表現(xiàn)。“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鐘”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為重要。這里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鐘”作對比。按財富的數(shù)量說,“萬鐘”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鐘”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鐘”更重要。通過這種對比,既讓人認(rèn)識到將“禮義”拋到腦后,貪求富貴的行為是多么地不值得,也讓人醒悟到“本心”的喪失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人應(yīng)該時時反省自己才行。
寫法介紹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為一個比喻,借以說明“我”“舍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于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jù)作用。因為人能“舍魚而取熊掌”并不能證明人就能“舍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舍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nèi)容和結(jié)構(gòu)的??梢?,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后面的幾句話中。后面幾句中的“舍生取義”、“不為茍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論據(jù)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于生,所惡有甚于死”的前后,進(jìn)行回環(huán)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jié)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為論據(jù)證明“舍生取義”。而是用“舍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茍得”)為論據(jù)證明:“我”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惡有甚于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shè)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惡有甚于死”的本心。接著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后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惡有甚于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xiàn)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dāng)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為作事實論據(jù),通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jìn)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yán)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饑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于生,所惡有甚于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通過把“向為身死而不受”與“今為宮室之美而為之;……今為妻妾之奉而為之……今為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為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為,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jīng)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后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xiàn)實批判性。
通過分析《魚》文的結(jié)構(gòu)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jié)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為作論據(jù),通過推究原因,然后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tǒng)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了人性善的哲學(xué)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著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為喻,說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為,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為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孟》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nèi)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惡有甚于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rèn)人皆有“本心”為《孟》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nèi)容相吻合,才有利于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xué)根源,才有利于把握孟文的藝術(shù)風(fēng)格,才有利于把它作為論說文的范文進(jìn)行教學(xué)。
簡析 本文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jù),對人的生死觀進(jìn)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他從人應(yīng)如何對待自己的欲望入手,在生與死、利與義、守義與失義等方面,層層深入、正反對比地論證了義重于生,必須舍生取義。還強調(diào)指出“非獨賢者有是心(舍生取義之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人如果經(jīng)不住萬鐘、宮室、妻妾、施恩的誘惑,必然會“失其本心(舍生取義之心)”。[2]
《魚我所欲也》一文用面對魚和熊掌之間的抉擇,比喻面對生命和大義之間的選擇,孟子會毅然“舍生而取義者也”。這當(dāng)中的“義”和文章最后的“此之謂失其本心”的“本心”都是指人的“羞惡之心”(按現(xiàn)在的通俗理解,可以理解為“廉恥之心”)。因為人只有擁有“羞惡之心”,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線可以承受的事,哪些是道德范圍所不接納的事,哪些是“所欲有甚于生”的事,這樣才能不被“宮室之美”、“妻妾之奉”和“所識窮乏者得我”所誘惑,而像“不食嗟來之食”的人一樣,內(nèi)心有一種凜然的“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