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18歲的呼格吉勒圖因奸殺女子被判死刑。18年后,2014年12月25日內蒙古高級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審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對于“呼格吉勒圖案”,請談談你的看法。
【解析】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曝出之后,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雖然冤案已經得到糾正,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嚴肅追究,但冤殺的18歲少年呼格吉勒圖卻早已不在人世。“呼格吉勒圖案”的產生讓我們再次看到了我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聶樹斌案、河南趙作海案、再到內蒙呼格吉勒圖案,一次次冤假錯案的發(fā)生使人們對政府的公信力、威信力及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產生懷疑,人們不禁要問,冤案為何一再發(fā)生,究其原因,我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畸形的政績觀及命案必破的扭曲司法理念作祟。破案率是公檢法工作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標準。很多案件都是因為盲目追求破案率而忽略案件的真實性,部分司法人員不惜以造假、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來達到破案的目的,導致社會上一些弱勢群體成為冤假錯案的“替罪羊”。
第二,立法不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至今并未明確規(guī)定實行“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這就使得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往往僅憑經驗、感覺、甚至是巧合來判定案件。
第三,公、檢、法三機關地位、職能不平衡,制約機制難以有效運行?,F如今我國的司法模式是偵破靠公安機關,公訴靠檢察院,審判靠法院。從理論上來講,這樣的模式可以使三大機構各司其職,但在實際的工作中,卻出現了各機構“單打獨斗”的局面,相應的監(jiān)督也不完善,容易導致玩忽職守和冤假錯案。
為重塑司法公信,建設法治型社會。政法部門在堅決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首先要不斷完善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環(huán)節(jié)的“制度鏈”。從多方面強化對申訴權的保障,健全冤假錯案及時糾正機制。其次,發(fā)揮律師在預防冤假錯案中的重要作用,并出臺與律師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從而保障律師充分行使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合法權利。最后,積極開展各項專項檢查活動,暢通舉報途徑。對人民群眾積極反映、舉報的犯罪嫌疑人,一經發(fā)現及時查處。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熱切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