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熱點相關背景
今年6月10日,幾個成都家庭一次愉快的端午郊游,不幸演變成一場悲劇。朋友肖軍、喻春祥乘坐的皮劃艇被漩渦掀翻。為了營救兩人,鐘敏的丈夫于強、周萍的丈夫張正祥相繼跳入水中,不幸的是,最終3人死亡,僅喻春祥1人生還。周萍和鐘敏二人一直奔忙著,希望亡夫能得到見義勇為稱號,但是綜治部門以救“邀約”出游對象屬于義務為由駁回。近日,她們再次提出申請見義勇為認定。
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京華時報顥鈞:因為見義勇為的認定與利益捆綁在一起,地方必須給出一個標準--這個標準更多與地方財政狀況以及地方對見義勇為的認識相關聯(lián)。如果財政足以支付更多的勇為者,又何必拘泥于“義”的解釋?所謂“特定義務”,法律上常指向兩類,一是近親屬之間,比如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年邁的父母。此前發(fā)生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老虎傷人事件,事主趙女士將園方告上法庭,理由之一就是,其母下車救她慘遭老虎咬死,屬于“見義勇為”。這一訴因引發(fā)網(wǎng)絡輿論集體吐槽,而支撐網(wǎng)民情緒的深層原因便在于,母親救女是本能反應,是母愛的天性使然,而絕非社會所公認的“義”。另一種特定義務來自于前行為所帶來的后行為義務。張正祥等人約定共同出游,是否就帶來了特定的救助義務?并沒有法律如是規(guī)定。于強等人在同伴遇險時下水救援,屬于法定義務之外的更高要求,認定“見義勇為”有助于激發(fā)社會正能量。
@人民網(wǎng)蔣萌:我搜索到一則舊聞--2006年武漢一對夫婦在家中與小偷搏斗,后被武漢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理由是,這對夫婦“不僅僅是在自衛(wèi)自救,他們是在和偷盜、搶劫的犯罪行為作斗爭,其英勇精神值得表彰”。武漢那起“自己救自己”尚且算見義勇為,成都這起救同伴身亡卻不算,讓人情何以堪?同樣令人回味的是,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后,事主趙女士稱其母“見義勇為”,遭許多人吐槽;武漢夫婦在家中與小偷搏斗獲表彰,卻少有非議,社會對“義”的理解,呈現(xiàn)出某種與情緒相關的不確定性。有人覺得,見義勇為應有統(tǒng)一的“國家標準”。但是,標準終究是固定的,事態(tài)是千變萬化的,人們的想法更是見仁見智?;蛟从诖耍瑢?ldquo;義”的解釋才難有“國標”。既然對“義”的定義存在變化,我斗膽建議,是否可以借鑒“人民陪審員”制度,讓來自社會不同階層的代表,一起參評見義勇為?或許,零爭議不易達成,但獲得多數(shù)人的認可是可能的。
@新京報西越: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規(guī)定,于強和張正祥所救人員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體出游屬于一種“邀約”,因此屬于“履行特定義務”,不屬于見義勇為。但此事發(fā)生在北京、江蘇、福建可能情況又不同,因為這些地方的規(guī)定中并無“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這一表述。
各地對見義勇為定義分歧,寬嚴不一,已然將人分成了三六九等,造成地域歧視。而按理說,一國之公民,基本的權利義務平等,在道德表彰上理應一視同仁。
事實上,民政部等七部委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規(guī)定: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
只是現(xiàn)在這還只是一個“意見”,細節(jié)也有待細化,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出臺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對見義勇為的認定、獎勵、保護等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避免義舉者陷入法律和生活的困境。
@長江日報晏揚:相關部門的否定答復,筆者認為不合情理,甚至不合法理。
見義勇為的一般概念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的確,并不是每一種見“義”而為都屬于法定的見義勇為,這里有三種例外情形:一是救人者負有法律義務,比如父母救孩子,父母本就對孩子負有保護義務,因此不屬于見義勇為;二是職業(yè)要求,比如警察抓小偷,保安為保護單位財產與小偷搏斗,都不屬于見義勇為;三是先行行為,即一個人制造了某種危險而使他人處于危險之中,這種情況下出手救人相當于彌補自身過失,不屬于見義勇為。
這三種例外情形,均視作救人者“履行特定義務”。那么,張正祥和于強是負有保證同伴安全的“特定義務人”嗎?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一方面,上述三種例外情形,無一條適用于張正祥和于強,他倆救人既不是基于職業(yè)要求,也不存在先行行為,至于法律義務,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朋友對朋友、同伴對同伴負有保護義務。另一方面,這5個家庭只是相約出去游玩,而不是相約去探險,肖軍和喻春祥在漂流時落水,其他人正在河邊野餐,兩位救人者沒有參與漂流,更沒有讓肖軍和喻春祥去漂流,即在漂流這件事上,并不存在“相約”情節(jié),而漂流恰恰是導致事故的原因,所以更不應認定兩位救人者是“特定義務人”。
退一步說,此事縱然有一些爭議,但本著弘揚社會美德、鼓勵見義勇為、撫慰遇難者家屬等方面的考慮,也應該積極、高度評價張正祥和于強的救人行為,將之認定為見義勇為,而不應該牽強地祭出“履行特定義務”的理由,拒絕認定,讓遇難者家屬心寒。
@膠東在線何勇:救朋友遇難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當?shù)亟o出的理由是根據(jù)《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而幾個朋友家庭一起出游,屬事先邀約,就是一種“特定義務”,救落水的朋友是在履行特定義務。
但是,何謂“特定義務”,該規(guī)定卻沒有給出具體說法和明確標準。而從法律角度說,幾個朋友家庭一起出游,有朋友落水,其他朋友其實只存在道義上的施救義務,并沒有法定的施救義務,不會因為沒有施救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最多只是要承受道義上的譴責和良心上不安而已。從這個角度說,救朋友遇難不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很顯然是當?shù)剡^度擴張了“特定義務”的范圍,已經超出了我們所熟悉的法定義務范圍。這實質上是地方政府隨意解釋和定性“特定義務”,這樣的做法實在是讓人心寒,不利于社會正能量的傳播。如果按照見義勇為的這樣定性,恐怕見義勇為僅剩施救陌生人行為。
事實上任何人不顧生命危險去施救他人,這都是難能可貴的行為,是非常值得鼓勵和獎勵的。尤其是在利己主義盛行的當今社會,奮不顧身去救別人的事情不是太多了,而是實在太少了,我們的社會太稀缺這種行為和精神了,各地評選出的道德模范,最缺見義勇為這一類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筆者以為,不管是提倡見義勇為精神,還是倡導社會正義和傳播正能量,都不該讓不顧生命危險去拯救他人的英雄,因法律的爭議或法律規(guī)定的不嚴謹而陷于尷尬,流血甚至付出生命之后還得繼續(xù)流淚。所以,對于見義勇為的定義,有必要打破地方標準,上升為國家統(tǒng)一標準。避免救朋友遇難在四川不算見義勇為,而到了其他省份屬于見義勇為的荒唐。同時,在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標準上,應當寬松一點,不宜過于嚴格,應將除法定義務以外的見義勇為行為都納入到見義勇為之中來。如此一來,既能更好的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對弘揚整個社會正氣也有利無弊。
解析: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我們的社會出現(xiàn)了不少尷尬的現(xiàn)象,見義勇為越來越少了。為了鼓勵人們見義勇為,我們的國家,我們的地方,都在采取鼓勵性的政策,倡導大家投入見義勇為事業(yè)中。在這個大的環(huán)境之下,有關部門需要考慮的是放寬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而不是讓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更加嚴格了。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義舉也是值得我們去放大,去傳播的,這是因為我們需要更多正能量的陽光。
其實,衡量“見義勇為”,關鍵是看是否真的是救助他人于危難之中,不管救助的對象到底是誰,不管是親人還是朋友,或是與己不相干的人,只要是出于維護社會正義,出于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這種行為都應認定為“見義勇為”。如果將“法定義務”綁架了“見義勇為”的本義,將父母救子女、兄弟救姐妹、子女救父母等親人、同伴間的救助行為排除在外,無論怎么說都很難讓人接受,畢竟這樣的標準違反了社會的基本公序良俗和憐憫心。作為政府來講,大力提倡的是一種社會好風氣和好風尚,根本目的是推動社會正能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良好的道德秩序和文明環(huán)境,就應將見義勇為的標準放得更寬一些,既有利于促進社會健康發(fā)展,又有利于確保見義勇為標準更加全面、更人性化和更符合傳統(tǒng)的家庭倫理觀念。
當下社會,見義勇為尚屬一種稀缺而可貴的行為和品質,我們應對其給予更多的激勵和頌揚,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也希望政府部門在見義勇為人員家屬遭受喪親之痛,損失又無人補償之時,能積極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擔當好社會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各種合理渠道如民政救濟手段,為見義勇為人員提供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安撫,不要讓英雄流血再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