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加強和改善中央銀行對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監(jiān)管,增強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我發(fā)展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要保持資產負債質量的優(yōu)化和結構的合理,防止超負荷經營,實行信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協(xié)調一致。
第三條 信用社的業(yè)務經營范圍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比例管理指標
第四條 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主要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總額占經過調整后的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不得低于資本總額的50%。如出現附屬資本大于核心資本,大于部分不計入資本總額。
二、存貸款比例 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的70%。
三、貸款投向比例 城市信用社對集體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實行承包租賃的小型國有企業(yè)的貸款余額占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中長期貸款比例 一年期以上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各項貸款余額的30%。
五、資產流動性比例 各項流動性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低于25%。
六、備付金比例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不含法定準備金存款)、存放銀行機構款項和庫存現金之和占各項存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5%。
七、單戶貸款比例
1.對單戶企業(yè)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信用社資產總額的50%;資本總額超過500萬元,超過部分比例不得超過30%。
2.對單戶個體工商戶或居民個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
八、逾期和催收貸款比例 逾期貸款余額占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5%;其中,催收貸款余額占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
九、拆入資金比例 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的4%。
十、經營收益率 年利潤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例不低于1%,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監(jiān)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有條件的地方,人民銀行可授權信用社聯社對基層信用社行使監(jiān)管職能。
第六條 建立統(tǒng)計分析制度。根據資本負債比例管理的需要,建立統(tǒng)計報表和統(tǒng)計分析報送制度。設置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分析表(見附二),監(jiān)測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各項主要指標執(zhí)行情況。信用社應按月上報。
第七條 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以基層信用社為基本考核單位。各信用社應成立由主任、計劃、信貸、財會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小組,按月分析考核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各項指標的執(zhí)行情況,并如實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
第八條 各地人民銀行要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對轄區(qū)內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并按月向上級行報送本轄區(qū)負債比例管理指標分析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