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聚焦:在《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征求公眾意見3年多后,14屆1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該《規(guī)定》。新快報記者了解到,審議通過的《規(guī)定》保留了此前備受爭議的“拾金不昧獎10%”相關條款,《規(guī)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 獎勵。
熱點話題:拾金不昧或可獲獎勵10%,你怎么看?
正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靠道德輿論的力量維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現(xiàn)實,有償失物招領也不失為一種次優(yōu)選擇。
首先,有償拾遺可不可以有,本不該成為問題。從成本上說,拾遺并不是沒有成本。比如,打電話聯(lián)系失主,保存失物,將拾得物品交送到派出所,這都在消耗著時間和物質成本。而且,在人員流動越來越快,公眾的時間越來越“貴”的今天,拾遺的成本付出也在跟著水漲船高。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律層面給予拾遺者一定的補償,保證他們助人為樂的熱情,有何不可?
其次,制定獎勵標準,也能有效避免紛爭。近年來,拾遺者索要報酬,反引發(fā)紛爭的案例不斷增加。譬如,今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在面館就餐時,不慎將一個裝有百萬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證、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丟失。而撿到包的人,“希望能得到3000元報酬”,最終談判破裂雙方不得不對簿公堂。撿到包裹送還失主,本是助人為樂的義舉。索要一定的報酬也未嘗不可。為何這出喜劇演成了悲劇?就是因為沒有相應的獎勵標準。無法可據雙方自然會各說各話。因此,制定獎勵標準,也是一份矛盾的調和劑。
再者,獎勵拾遺者也是國際慣例。比如,日本規(guī)定,拾遺者的報酬數(shù)額,不應少于遺失物價值的百分之五。而法國的獎勵更具體,“對海上的遺失物,沿海的遺失物,陸地上的遺失物,分別給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補償?!倍遥斑z補償也確實激發(fā)了公眾的熱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的這些經驗做法,顯然該對我們激發(fā)拾得人熱情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當然,有償拾遺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瑕不掩瑜,我們不能因此否定有償拾遺,更不能隨便給它貼上道德淪陷的標簽!
反方: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shù)臅r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當拾金不昧、見義勇為這樣的善行要依靠政策鼓勵來扶持的時候,人民的道德約束行為已經淪落到何等不堪的地步?用金錢買道德是一錯再錯,拾金不昧可獲獎勵問題也不少。
一者,看似扶道德,實則是推道德;二者,獎勵由誰承擔要合計好;三者,拾物皆獎,不可操作。拾物有獎,很容易理解為“有償失物招領”??墒敖鸩幻潦菐浊甑牡赖嘛L尚,我們弄丟了已經對不起祖宗了,這都是金錢惹的禍,如今再來個“有償失物招領”,用金錢來買“道德”,是一錯再錯,是道德的進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為。
既然是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繼續(xù)滑坡,這個責任是大家的,換言之,是政府和社會的,不是個體的,不能說甲丟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錢獎勵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個兒要求丟失物品的人付“獎勵”,否則,就不是獎勵,而是索取報酬了,拾金不昧變成了“拾金取酬”,還叫什么好人好事,還算什么道德?
獎勵拾金不昧,并非金錢不可,而是根據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對一些不要物質獎勵的拾金不昧者,可以從精神上給予重獎,以弘揚可貴的道德品質。對于愿意接受物質獎勵的,不能籠統(tǒng)地說按“失物價值10%”獎勵,因為有的失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比如文件、證件、信件以及嬰孩兒等生命,如何用貨幣衡量?該獎勵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獎”,有很多不可預見的事,不具備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產生矛盾。退一步說,即使要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而且獲得了全社會多數(shù)人的支持,這個比例也是有問題的,而“拾物有獎”由失主承擔“獎勵”,實則是“有償拾物”,道德已經變味,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