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考試真題及答案:無因管理不當所致?lián)p害責任承擔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95853 次 日期:2017-08-30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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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fā)生根據(jù)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chǎn)生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有一道經(jīng)典例題這樣的:

甲不慎落水,乙奮勇?lián)尵?,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正確答案為D。本題涉及無因管理問題乙沒有管理義務,為了甲的利益而實施了管理行為,同時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主觀過錯,故管理人對本人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對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在現(xiàn)實出現(xiàn)的次數(shù)非常的多,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的現(xiàn)象都可能是無因管理。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那么,無因管理管理不當造成他人損失怎么辦?

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應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是侵權責任。管理人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管理行為過程中,與管理行為相關聯(lián),其侵害的對象是無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權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本人可以選擇對管理人依據(jù)無因管理主張管理利益返還,也可以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本人選擇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管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一道題目是這樣的:甲正在市場賣魚,突聞其父病危,急忙離去,鄰攤菜販乙見狀遂自作主張代為叫賣,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價格賣出鮮魚200斤,并將多賣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將余下的100斤魚以每斤3元賣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B.乙收取多賣1000元構成不當?shù)美?/p>

C.乙低價銷售100斤魚構成不當管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報酬

這道題的答案為ABC。AB選項自不必說,C選項就反映出了不當管理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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